(2014)巨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韩树朝与高舒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树朝,高舒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巨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韩树朝,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舒芹,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树朝与被执行人高舒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商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