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春松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一中执字第243号被执行人张春松,男,汉族。张春松犯强奸罪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刑初字第37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张春松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二、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春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周明珠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