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庙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钟蕾与崔志磊、赵经宝、杨镇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蕾,崔志磊,赵经宝,杨镇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庙民初字第81号原告钟蕾。被告崔志磊。被告赵经宝。被告杨镇春。原告钟蕾诉被告崔志磊、赵经宝、杨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长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