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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四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四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张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锦成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