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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2014-402-肖乐与黄伟峰、林惠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乐,黄伟峰,林惠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乐。被执行人黄伟峰。被执行人林惠锦。申请执行人肖乐与被执行人黄伟峰、林惠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2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黄伟峰名下唯一一套房产(第二顺位轮候),另查封被执行人黄伟峰名下两辆车辆(未实际控制)。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故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2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逸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