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执民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涂光国,林兴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北区育才路15号,机构代码:70484804-2。法定代表人:罗建国。被执行人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湖东工业园区,机构代码:79005533-9。法定代表人:涂光国。被执行人涂光国。被执行人林兴钢。本院在执行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涂光国、林兴钢[(2013)甬北商初字第51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暂时无法处理变现,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57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