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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0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宋大鸿与李松华、蔡亚桃、刘玉国、刘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大鸿,刘洪发,蔡亚桃,李松华,刘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0084号原告宋大鸿,男,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洪发,男,1981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蔡亚桃(系刘洪发之妻),女,1986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松华,男,1984年10月26日生,居民。被告刘玉国,男,1976年12月25日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大鸿与被告刘洪发、蔡亚桃、李松华、刘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大鸿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大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大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大鸿负担。审 判 长  曹炜萍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