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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葛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