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葛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