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源法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河源市大元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河源鸿达企业集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源市大元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河源鸿达企业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源法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河源市大元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东河源鸿达企业集团。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河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广东河源鸿达企业集团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河国用(2001)字第1565号;河国用(2002)字第445号;河国用(2009)字第1525号、1524号;河国用(1994)字第16000200448-3号]的相关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上述土地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形式处分。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马新良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廖静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