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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汩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执行人郑XX与被执行人郑XX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申请执行人郑XX与被执行人郑XX,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的 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汩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郑XX,男,住汨罗市XX村。被执行人郑XX,男,住汨罗市XX村。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执行郑XX申请郑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汨民初字第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郑XX应支付申请人郑XX案款12000.0元,承担执行费180元。现因被执行人郑XX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年汩执字第002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陆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毛 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