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7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如意与北京新星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AA,北京新星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7662号原告张AA,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香,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星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6号1号楼109号,注册号:110108013460641。法定代表人吴敏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溪,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学千,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该单位办公室副主任。原告张AA诉被告北京新星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靓公司)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AA委托代理人王伟香与被告新星靓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溪、李学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AA诉称:2012年12月,原告张AA发现新星靓公司在其所属网站www.xinxinliang.com上“让你自然持平岁月年轮”的子栏目“眼部整形”、“注射美容”、“口唇整形”、“毛发移植”、“鼻部整形”、“面部轮廓”、“胸部整形”、“溶脂塑形”、“私密整形”等多篇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为宣传图片,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它整形类项目的介绍。张AA系中国著名演员,曾出演多部电影、电视剧作品,系诸多时尚品牌和企业单位代言人。张AA一直都十分重视维护个人形象,现新星靓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新星靓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张AA的肖像权;加之新星靓公司使用张AA照片的位置、网页内容极易造成受众对张AA的诸多误解,极大地降低其社会评价,亦严重侵犯了张AA的名誉权,给原告演艺事业造成极大的损害。新星靓公司将张AA照片擅自放置网站的行为,侵犯了张AA的肖像权、名誉权,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新星靓公司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网站www.xinxingliang.com中均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张AA公开赔礼道歉;2、新星靓公司向张AA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万元,其中侵犯肖像权主张9万元,侵犯名誉权主张6万元;3、判令由新星靓公司承担公证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共计2000元;4、新星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新星靓公司辩称:对于事实我方不认可,不同意张AA的诉讼请求,不同意道歉,因为我方网站并不知名且没有使用诉争的图片,而且张AA无法证明我公司网站上使用图片即为张AA肖像,且未给张AA造成经济损失及伤害,即使使用了诉争图片张AA所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经审理查明:根据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的查询结果,www.xinxinliang.com的主办单位为新星靓公司。张AA主张新星靓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在涉案网站使用其肖像,向北京市公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13年6月18日在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对进入涉案网站www.xinxingliang.com后刊登张AA照片的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为此张AA支出公证费1040元。根据(2013)京公明内民政字第842号公证书显示,新星靓公司在其所属网站www.xinxingliang.com网站“让你自然持平岁月年轮”的主题文字左边配发了涉案照片,并在其子栏目“眼部整形”、“注射美容”、“口唇整形”、“毛发移植”、“鼻部整形”、“面部轮廓”、“胸部整形”、“溶脂塑形”、“私密整形”等多篇文章中擅自使用涉案照片。照片旁边还配有新星靓公司联系电话、在线咨询以及对新星靓公司主营美容整形项目的宣传。就涉案图片肖像权归属,张AA提供了百度拷屏照片、张AA的新浪博客、百度照片及源出处、晚报报道、新华网予以证明,证明涉案图片系张AA肖像,张AA系本案适格主体,新星靓公司对于证据材料真实性予以否认,就涉案网站所使用照片出处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AA提供其与案外人的平面广告合同,证明张AA肖像权的使用标准,说明其具有的商业价值。新星靓公司对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张AA提供公证费发票,证明其维权的支出,对于其主张的交通费、通讯费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新星靓公司对发票的真实性不认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张AA提交的百度拷屏图片、公证书、发票、新浪博客图文、合同书、百度样片及源出处、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新星靓公司否认公证书内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公证书证明内容属实,新星靓公司就其网页使用涉案照片出处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张AA提供了涉案照片出处证明系其本人肖像,本院认定涉案图片为张AA肖像。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新星靓公司系具有营利性质的法人单位,其在涉案网站上对于商业推广项目所作介绍并使用张AA的照片作为配图,目的在于增加自己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影响力,其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相关的宣传活动,从而获取营业利润,显然具有营利目的。根据张AA提供的证据,新星靓公司在开办网站上刊登张AA照片,并通过此形式为其网站相关项目进行商业宣传,该行为未经张AA允许,确系侵犯张AA肖像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新星靓公司所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责任承担与损害后果相一致的原则,需要考察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及后果等情况。现张AA要求新星靓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故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由本院根据前述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予以确定。关于证据保全的公证费,属于张AA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支出,对此应予支持。张AA要求新星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具体数额本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处,但无证据证明由此造成其精神痛苦,主张侵犯其肖像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关于新星靓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张AA的名誉权问题,新星靓公司将有张AA肖像广告照片与其所属网站标题“让你自然持平岁月年轮”一并刊登,该图片之下有子栏目导航,包括“眼部整形”、“注射美容”、“口唇整形”、“毛发移植”、“鼻部整形”、“面部轮廓”、“胸部整形”、“溶脂塑形”、“私密整形”栏目,进入子栏目之后仍然显示涉案照片。上述文字广告内容与照片刊登在一起,广告的内容多与整容有关,存在影射有生理缺陷、或者揶揄张AA肥胖或者暗示其曾经肥胖过、或者有影射张AA曾经整形之嫌,进而达到了贬低张AA的效果。足以造成受众误解和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张AA主张新星靓公司使用图片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要求赔礼道歉、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情况酌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新星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网站www.xinxingliang.com首页中登载致歉函,向张AA赔礼道歉,登载时间为七日,致歉函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法院选择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新星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二、北京新星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张AA经济损失二万元、公证费一千零四十元;三、北京新星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张AA精神抚慰金五千元;三、驳回张AA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新星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六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新星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海艳代理审判员 张连勇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