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刘小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小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388号罪犯刘小芳,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7日作出(1998)邵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小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6日作出(1998)湘刑终字第246号刑事判决,维��原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刘小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2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8月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8年3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元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6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小芳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至2014年1月,罪犯刘小芳获得奖励分181.2分。社区矫正部门对罪犯刘小芳的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刘小芳所犯罪行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且假释后余刑较长,暂不适宜假释,应继续予以考察。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芳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