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抚顺市望花区星际商务酒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抚顺市望花区星际商务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033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88年7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星际商务酒店,住址抚顺市望花区海城街。法定代理人:吕艳慧,系该酒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星际商务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星际商务酒店需向申请人张某某给付拖欠工资372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星际商务酒店暂无能力给付,且被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星际商务酒店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望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抚望劳人仲字(2013)第101号仲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万斌审判员 薛景浩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夏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