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通大道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市锦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通大道农资有限公司,广元市锦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广元市通大道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文瑨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元市锦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通大道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锦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通大道农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通大道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广元市通大道农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鲜 萌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