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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小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党乐与张冬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乐,张冬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小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党乐,居民。委托代理人任秀伟,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冬冬,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67号。负责人史振波,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刚,该分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乐与被告张冬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党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乐撤回对被告张冬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原告党乐负担。审判员  贾凯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玉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