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忠与王太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王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孙忠,男,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太平,男,1967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忠与被执行人王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太平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钟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