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历城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4年7月24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柱廷、邵长丰,均系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某某,女,生于1985年11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慧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