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委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3)江蓬法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唐石成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唐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委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傅志坚,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院长。被执行人唐石成,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3)江蓬法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唐石成盗窃罪罚金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唐石成长期不在家居住,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执行金额人民币5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江蓬法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先 有代理审判员 袁 巍 然代理审判员 黎 芸 杏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昌明(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