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华诉被告孙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华,孙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张国华。被告孙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华诉被告孙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4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白长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苗树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