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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华诉被告孙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华,孙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张国华。被告孙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华诉被告孙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4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白长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苗树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