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赤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邹燕华与梁土兴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华,梁某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赤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邹某华,女,1980年1月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梁某兴,男,1962年1月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邹某华与被执行人梁某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湛赤法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息28320元给申请执行人,而未履行义务,于2014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某兴的工资收入(每月3300元),以清偿本案债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按月扣划被执行人梁某兴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按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赤法执字第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景良审判员 陈建文审判员 蔡兰芬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招颖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