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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陈子童、陈悦民与王迷芳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子童,陈悦民,王迷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蒙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陈子童,男,200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人陈悦民,男,200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监护人陈现才,男,194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二申请人祖父。监护人王九芹,女,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二申请人祖母。被申请人王迷芳,女,1984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二申请人母亲。申请人陈子童、陈悦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迷芳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飞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父亲陈福建于2010年农历4月因病死亡,申请人的母亲王迷芳因精神病于2009年农历7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依法宣告王迷芳失踪。申请人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申请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申请人、法定代理人主体资格;2、蒙城县漆园办事处黄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蒙城县公安局漆园派出所证明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自2009年农历7月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随法定代理人生活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迷芳,女,1984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二申请人母亲。2009年农历7月被申请人因精神病走失至今下落不明,二申请人父亲陈福建于2010年农历4月因病去世。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27日发出寻找王迷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王迷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迷芳于2009年农历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5年。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迷芳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迷芳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迎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