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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重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健军与长春市宝盈生化医药有限公司、吉林省百年六福堂药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军,长春市宝盈生化医药有限公司,吉林省百年六福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重初字第6号原告王健军,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刘一鸣,吉林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宝盈生化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541号。法定代表人崔凤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庆,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省百年六福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北区。法定代表人:刘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军与被告长春市宝盈生化医药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百年六福堂药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军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王健军负担。审 判 长  胡月皓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人民陪审员  周越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