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上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14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4)1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文星、书记员梁燕宏出庭,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来到本市上城区清江路94号中星服饰城A126甲摊位,趁被害人丁某不备之机,从该摊位门口窃得黑色货包一只,内有28件黑白条纹针织套头衫(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200元)。黄某得手后迅速离开,并将窃得的衣服带回其经营的位于乐清市虹桥镇的店铺内予以销赃。同年4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再次来到本市上城区清江路94号中星服饰城,趁B003-1号摊位的被害人方某不备之机,从该摊位内窃得黑色货包一只,内有11件全棉衬衫(经估价,价值人民币935元)。被告人黄某将窃得的货包放到摊位外的拉货车上正欲离开时,被方友芬发现,追出摊位并拿回了货包。被告人黄某被二被害人扭送至保安室,民警赶到后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黄某已赔偿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700元,赔偿被害人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方某、丁某的陈述、证人戴某的证言、赃物照片、被告人衣着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书、监控录像光盘、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销售清单、归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方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