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荣,吴孝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杨贵荣,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孝金,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荣诉被告吴孝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贵荣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于被告吴孝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贵荣申请撤回对于被告吴孝金的起诉,符合《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荣撤回对于被告吴孝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贵荣负担。审判员 丁继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