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3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阳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3046号原告:阳某,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XX街。被告:孔某,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阳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江雪芹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妮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