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一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马素萍与安徽拓普森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素萍,安徽拓普森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00824号原告:马素萍,女,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浩,男,汉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安徽拓普森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丽,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德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素萍与被告安徽拓普森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告马素萍原系被告安徽拓普森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14年2月27日,经结算,被告安徽拓普森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马素萍工资9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马素萍工资9000元(用于缴纳社保费)。欠款人:安徽拓普森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公章),2014年2月27日”。现原告马素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安徽拓普森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9000元。在庭审中,被告安徽拓普森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马素萍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马素萍同意被告安徽拓普森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的工资9000元,用于为其缴纳社保费。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同意被告欠其的工资9000元用于为其缴纳社保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拓普森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为原告马素萍缴纳社会保险费9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安徽拓普森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崔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