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行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史延芝与微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微山县人民政府,史延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鲁行终字第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微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田冠军,县长。委托代理人:班运志,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史延芝。史延芝诉微山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济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一审被告微山县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微山县人民政府以上诉人认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拆迁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影响和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之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微山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微山县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传毅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于 晶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