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刑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付明海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明海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信刑执字第942号罪犯付明海,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唐刑初字第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明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于2010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对其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付明海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明海于2009年9至10月份三次窜至湖阳镇侯大庙村前付庄陈某的家中,采取诱骗手段将其强奸。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该犯又来到陈某所在学校,以家长名义向学校请假后,将陈某带至唐河县城曙光旅社,强行将陈某强奸。罪犯付明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付明海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明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运忠审判员 芦 倩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