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2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谷永广与闫志新、张慧彬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永广,闫志新,张慧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269-3号申请执行人谷永广,男,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闫志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慧彬,男,汉族,公务员。谷永广与闫志新、张慧彬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闫志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谷永广借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谷永广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闫志新、张慧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依法冻结张慧彬的工资账户,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钧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司 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