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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彭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戴文华与李有录、杨秀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华,李有录,杨秀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彭民初字第6号原告戴文华,男,汉族,1966年5月22日生。被告李有录,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生,。被告杨秀莹,女,汉族,1968年2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文华与被告李有录、杨秀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文华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涉及刑事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文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08元,全额退还原告戴文华。审判员  王红霞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珠莹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