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孝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闫某甲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甲,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520号原告闫某甲,女,1987年9月7日生,汉族。被告董某甲,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原告闫某甲诉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闫某甲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闫某甲以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闫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