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孟广华与裴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广华,裴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孟广华,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生。被执行人:裴胜军,男,汉族,1979年4月22日生。关于孟广华诉裴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洛民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裴胜军未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孟广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胜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