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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6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林文康与深圳市中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康,深圳市中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633-2号申请执行人林文康,男,汉族,1973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合水口新村西区一排1栋13楼1310。法定代表人王翀。申请执行人林文康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三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87906.62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霞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孝剑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