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刑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孙翔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信刑执字第1053号罪犯孙翔,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河南省义马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以(2011)朝刑初字第17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翔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4日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孙翔在北京朝阳区、河南省义马市、河南省郑州市等地作案四起,盗窃韩某、梁某等人现金、笔记本电脑等财物,数额巨大。罪犯孙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翔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翔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运忠审判员 芦 倩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