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紫法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利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利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紫法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某,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诉讼代理人钟某某,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与龚某某系夫妻关系)。诉讼代理人龚瑞生,紫金县紫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利某某,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4年1月18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龚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于2014年6月9日以其与被告人利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以其民事赔偿问题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龚月恩审判员 蓝兰芳审判员 傅卓君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