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操某与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某,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2541号原告操某,女。被告殷某甲,男。原告操某与被告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琛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操某、被告殷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操某诉称:我与被告殷某甲系高中同学,1999年2月开始恋爱,2001年开始同居,2005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6日生育一子殷某乙。我与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但常因被告打牌吵架。婚后我与被告缺乏沟通信任,感情不稳定,被告脾气暴躁,仍经常打牌且金额较大,对孩子和家庭缺乏关心照顾,对儿子成长造成不良影响,我与被告经常为此发生纠纷,被告也曾写过保证书承诺戒掉但一直未改,频繁的争吵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殷某乙由我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至儿子18岁止的抚养费12万元,教育、生病等大额费用(如升学择校费、补课费、兴趣班的培训费,重大疾病产生的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一半,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殷某甲辩称:我没有经常打牌,打牌的金额也不大,只是有空时才去玩,并不是沉溺于打牌。我与原告吵架都是因为小事,原告有些好强,我愿意以后多沟通,多理解原告,少打牌,多照顾家庭,将自己的重点移到家庭和事业上。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我要求抚养儿子,房子及存款平均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操某与被告殷某甲系高中同学,1999年2月恋爱,2001年开始同居,2005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6日生育一子殷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和被告打牌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协议、保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操某与被告殷某甲系自由婚姻,已共同生活十余年,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但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今后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关心,改正各自缺点和不足,增强家庭责任感,夫妻关系是能够维持并得到改善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操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操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