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吴贞根与郭水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贞根,郭水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吴贞根,男,生于1962年9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郭水仙,男,生于1966年12月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1818号吴贞根与郭水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毅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