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中法民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执行文书上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广西瑶都生物科技酒业有限公司,彭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来中法民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广西瑶都生物科技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春,总经理。被执行人彭云华,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广西瑶都生物科技酒业有限公司、彭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京仲裁字第082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辉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7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瑶都生物科技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来宾市华侨投资区南区四号路与南区A号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来国用(2009)第08080415**《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上的房产[包括:来华农场中心四区154-1号仓库(房产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号)、来华农场中心四区154-1号车间(房产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号)、来华农场中心四区154-1号办公、宿舍楼(房产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号)];2013年8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瑶都生物科技酒业有限公司原浆老酒基酒20坛共880斤。2013年8月22日,二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二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并于2013年9月5日并作出(2013)来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彭云华、广西瑶都生物科技酒业有限公司不予执行的申请。2013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3)来中法民执字第2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广西瑶都生物科技酒业有限公司名下被查封的土地及房屋。在本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拍卖财产评估工作中,被执行人广西瑶都生物科技酒业有限公司陆续履行本案债务,至2014年6月5日,二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债务本金及利息2150405.3元(含仲裁费:39789.08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京仲裁字第082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旭审判员 刘文辉审判员 温兰洪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罗 健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