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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侯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周虎与闽侯县荆溪镇关东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周虎,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关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侯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李周虎,男,195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丁永峰,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关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陈建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周芬,该村委会支委。委托代理人畅守利,村护林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周虎与被告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关东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周虎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周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英人民陪审员  陈贞发人民陪审员  江 宝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大权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