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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638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委托代理人曹步营,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法律服务所。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武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步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2005年春,原告前夫因交通事故死亡,2005年农历腊月十八又嫁予前夫的弟弟即被告,2008年2月3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几年来,被告经常酗酒闹事,双方经常吵打,并且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我多次劝说无效,导致原告对生活无望。原告为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被告马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06年1月17日举行婚礼,2008年2月3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08年7月16日生一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5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未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人口登记卡在卷,经本院审查,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生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而审理中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从家庭和睦、子女健康成长出发,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审判员  徐武成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汪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