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滦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市威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威旺商贸有限公司,闫海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148号申请人承德市威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理人郑丽,经理被申请人闫海光,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申请人承德市威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海光,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114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慧锴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