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海飞与杨丹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飞,杨丹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李海飞,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阴县旅游局职工,住山西省山阴县如意小区x号楼xxx。被告杨丹丹,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高县人,无业,住山西省朔州市豪德市场x街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飞与被告杨丹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飞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飞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海飞负担。审判员 温日来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远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