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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海飞与杨丹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飞,杨丹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李海飞,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阴县旅游局职工,住山西省山阴县如意小区x号楼xxx。被告杨丹丹,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高县人,无业,住山西省朔州市豪德市场x街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飞与被告杨丹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飞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飞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海飞负担。审判员  温日来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远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