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法民初字第02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陈红与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法民初字第02397号原告陈红,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立安,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洁,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民广场步行街1幢c-04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9584-4。法定代表人何宇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巍,男,汉族,该公司职工,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俊,女,汉族,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与被告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红负担。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