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胡显碧与高新太、陈爱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显碧,高新太,陈爱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胡显碧,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姚旭阳,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新太,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爱琳,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显碧与被告高新太、陈爱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显碧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新太、陈爱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显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1元,由原告胡显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喜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