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羊城晚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羊城晚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该公司职员。被告:羊城晚报社。法定代表人:刘红兵,职务:社长。委托代理人:张路华,系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员工。委托代理人:吴丹萍,系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员工。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羊城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全景��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彭茵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