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商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李旺与泰安市开发区金德太阳能厂、杨厚雪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市开发区金德太阳能厂,杨厚雪,李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商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开发区金德太阳能厂。负责人杨厚雪,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厚雪。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旺。委托代理人任学强,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安市开发区金德太阳能厂(以下称金德太阳能厂)、杨厚雪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泰高新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德太阳能厂的负责人杨厚雪、委托代理人刘国庆,被上诉人李旺的委托代理人任学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泰高新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 军审判员 张 萍审判员 付昕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