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嵩民六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嵩民六初字第48号原告:梁某某,女,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高辰龙,河南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卫某某,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谢会鹏审 判 员 赵海方人民陪审员 万世超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仝秋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