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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曲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苏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二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由于我们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吵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此我于2013年6月曾提起离婚诉讼,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们仍未和好,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再次诉之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抚养孩子。被告苏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婚后感情一般,两人因生活琐事有过吵闹。2013年4月,双方吵闹后分居至今。为此,原告曾于2013年6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故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另查,原告的婚前财产嫁妆有:美的空调、海尔洗衣机各一台,三组挂衣橱、梳妆台一张等。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足以表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婚生女孩一直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如改变其生活现状,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于原告主张孩子随被告生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按山东省农村居民的生活标准逐年支付孩子抚养费。原告自愿放弃婚前财产归孩子使用,是其自行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离婚。婚生女孩随被告生活,由原告于每年的10月1日前按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1/2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的嫁妆:美的空调、海尔洗衣机各一台,三组挂衣橱、梳妆台一张等,归其女使用。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 晓 勇审 判 员 ��刘勇人民陪审员 周 连 泉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凡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