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第00859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石婧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