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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海亮诉被告李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亮,李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511号原告赵海亮,男,汉族,陕西省周至县人,现在民勤县打工。委托代理人解永祥,民勤县三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军,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现在民勤县承包工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亮诉被告李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亮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海亮负担。审判员  马中文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 娟 搜索“”